新华网南京9月8日电(张鸿 张炜东 王洪俊) 近日,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,判处被告人张中华(化名)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经查,2012年至2014年9月期间,被告人张中华(男,1979年4月生,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人)未经依法批准,明知自己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储资质,以生意经营和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,承诺以月息2分至1角高额利息的方式还本付息,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的14人吸收资金,共计人民币854.5万元,归还现金或以物抵款合计约人民币249.1万元。
2015年1月19日,该张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,同年1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2月11日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中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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